Blog文章的打印版本

点击此处查看原始版本

patrickjun's Blog

“钓鱼执法”的背后

自从“钓鱼执法”事件在媒体曝光后,网上网下均为此事议论纷纷,原本是非对错可以立刻明了的事情在政府高层介入调查后,由于迟迟没有公布调查结果而弄得人心惶惶,作为声援无辜者行为之一,我希望借此评论几句:
1、“钓鱼执法”本身合法吗?
执法大队的公权是政府和人民所赋予,其职责是保障出租运营市场的良好秩序,因此打击黑出租当然也是其职权所在,那么在此过程中运用非常规手段也就见怪不怪了,“钓鱼执法”实际上可能是从便衣警察那套演变过来的,但是上海的那个执法大队已经将此手段演变过头了,“钓头”即不是便衣警察也不是偶尔举报的良好市民,而变成以此谋生的“骗子”,那么其身份和行为的合法性就已经值得怀疑,如果要给他们一个定性罪名的话,我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适用,毕竟他们是有着主观故意性的;
2、执法大队的此种违法错误行径一定要被告上法庭才可以终止吗?
大家都知道历史以来民告官都是输多赢少,但是此类问题一定要逼到与老百姓对簿公堂吗,具有三个代表性的党领导下的政府的善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的优良传统哪去了?
3、正确对待处理此事件的意义
此类事件看起来是小事,但是我们敬爱的总理说过,民生无小事,借此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不还以无辜者清白和公众一个正确处理结果,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将会受到一定打击,人民的江山来自不易,切莫因为此类小事而失信于民啊;
4、对公权力的监督机制哪去了?
此类事情发生后,平头老百姓到底找谁能够还以清白,在西方国家可以借媒体曝光给反对党,可以用自己手中的选票来与权势做斗争,那么我们呢?我们有人大,有信访办,有纪委,他们都在做什么?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吗,代表政府的执法大队站在被告席上是否觉得可笑?正常来说,如果人大、信访办、纪委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那么我们就有权把他们选下台;
5、建议为利用公权力敛财行为定罪
如果仅仅是因为错误判断而抓错几个私车司机,我认为尚可以原谅,而借此公权力达到敛财的目的,且还在政务公开网上大言不馋地说超额完成指标任务,这才是罪不可饶恕,国家法律法规对此已有界定,罪名是什么倒忘记了;

再附上媒体的一篇报导参考:

“钓鱼执法”合法性遭质疑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沈颖 发自北京 2009-09-23 23:40:32 来源:南方周末

"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自称,两年时间黑车罚没款 “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认为,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执法范围,涉嫌犯罪。"

罚款经济链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

此番舆论潮起《无辜私家车被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网帖。网帖称,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

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9月14、15、16、18日。

9月22日,南方周末记者随机采访了其中8人。初步统计发现,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

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

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一位自称同样受“钩子”之骗的上海车主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今年5月23日被抓,他的罚单和张军相差3883号,“差了3883就是所谓的3883辆,创造的收益是近4000万啊。中间就是隔了105天左右,一天平均有37辆车被抓。”

在交管部门的官网上,一份《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显示该大队打击黑车成果,两年时间“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事发后,该大队在闵行区官方网站发布《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文章称“灵活应用‘先取证后查处’方法,可有效缓解执法取证难问题”。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

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我国法律不允许“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姜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Powered by Invision Community Blog (http://www.invisionblog.com)
© Invision Power Services (http://www.invisionpower.com)